近日,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》的决定,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此次修订是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》自2011年颁布实施14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。
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在多个方面实现创新突破。体现政治属性,将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”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”写入《条例》,同时结合民族地区实际,强调慈善工作要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”。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慈善工作职责,对合作公开募捐、慈善优惠政策、应急慈善、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明确。体现地方立法特色,增设“社区慈善”专章,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专章形式保障社区慈善发展,系统构建支持社区慈善发展的法规体系。回应社会关切,对网络个人求助的真实性、求助人和信息发布平台的双重责任,以及严格境外捐赠管理进行了规定。固化已有成果,加强对慈善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,推进“五社联动”,确立自治区慈善表彰制度进行了明确。留出发展空间,支持发展遗嘱捐赠和慈善信托,引导慈善形式创新。
此次修订,将“慈善事业促进条例”修改为“慈善条例”,体现了在立法思路和导向上的统筹兼顾,从侧重“促进”调整为“促进”与“规范”并重,强化了在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,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,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,推动宁夏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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